仲裁员选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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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湛江仲裁委员会受理之案件,双方当事人均有权依照现行的《仲裁规则》在仲裁委员会提供的仲裁员名册范围内选定仲裁员。

当事人选定仲裁员应当依照《湛江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


国内普通程序

      争议金额超过人民币300万元的案件,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适用普通程序,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进行审理。

(一)双方当事人应当自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15日内分别选定或者委托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当事人未在上述期限内选定或者委托主任指定仲裁员的,由主任指定。

(二)双方当事人应当自被申请人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15日内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主任指定首席仲裁员。双方当事人也可以在上述期限内,各自推荐一至三名仲裁员作为首席仲裁员人选;经双方当事人申请或者同意,本委也可以提供五至七名首席仲裁员候选名单,由双方当事人在第(一)项规定的期限内从中选择一至三名仲裁员作为首席仲裁员人选。推荐名单或者选择名单中有一名相同的,为双方当事人共同选定的首席仲裁员;有一名以上相同的,由主任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在相同人选中确定,确定的仲裁员仍为双方当事人共同选定的首席仲裁员;推荐名单或者选择名单中没有相同的人选,由主任在推荐名单或者选择名单之外指定首席仲裁员。

(三)双方当事人未能依照上述规定共同选定首席仲裁员的,由主任指定。

(四)案件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时,申请人方或者被申请人方应当共同协商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未能自最后一名当事人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15日内就选定或者委托主任指定仲裁员达成一致意见的,由主任指定。

(五)当事人选择居住在湛江以外地区的仲裁员,应当承担仲裁员因审理案件必需的差旅费。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差旅费的,视为未选定仲裁员,主任可以根据本规则的规定指定仲裁员。

(六)仲裁员拒绝接受当事人的选定或者因疾病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正常履行仲裁员职责的原因不能参加案件审理的,当事人应当自收到重新选定仲裁员通知之日起5日内重新选定仲裁员。


国内简易程序

  争议金额不超过人民币300万元的案件,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适用简易程序,由一名仲裁员成立仲裁庭进行审理。该名仲裁员即独任仲裁员由双方当事人在被申请人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10日内按上述首席仲裁员的产生方式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涉外商事仲裁

    双方当事人应当自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20日内按照前述规定分别选定或者委托主任为其指定一名仲裁员、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主任指定首席仲裁员。 

(二)当事人未能按照前款规定选定或者委托指定仲裁员的,由主任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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