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凭本委《受理案件通知书》在受理通知书载明的缴费期限内,根据缴费通知书上注明的单位及账号到银行网点以现金或转账方式缴纳仲裁费。
在规定期限内不预交或未提出减交、缓交申请的,视为撤回仲裁申请。
上述指引也适用于仲裁反请求申请人。
本委开户名:湛江仲裁委员会。
开户银行:交通银行湛江分行。
银行帐号:4484481680180100700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