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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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须知

     申请和受理

      申请仲裁

     1、当事人申请仲裁须符合下列条件:

   (1)有仲裁协议;

   (2)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

   (3)属于仲裁机构的受理范围。  

     2、仲裁邀请

  当事人没有仲裁协议,一方当事人通过仲裁机构邀请另一方当事人以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并签署仲裁邀请书,另一方同意仲裁的,仲裁机构通知双方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

      3、仲裁管辖异议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或者仲裁案件的管辖权有异议,应当在首次开庭前以书面形式提出;书面审理的,应当在首次答辩期届满前以书面形式提出。

  申请仲裁需提交哪些材料:

     (1)仲裁申请书(见26-27页格式文本)

  ①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申请人、被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

  申请人、被申请人为法人单位的,写明名称、住所、以及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住所等并提供双方当事人的联系方式;

  ②仲裁请求:要求简洁、明确、具体,同时注意不要遗漏;

  ③事实和理由:具体内容主要应写明双方合同签订、履行、违约、损失等事实和求偿的法律依据;

  ④签名或盖章:申请人为自然人的,仲裁申请书均由个人亲笔签名;为法人单位的,单位加盖公章;

  ⑤份数:除当事人另有约定,争议金额在300万元以内的,适用简易程序,提交仲裁申请书三份;

  除当事人另有约定,争议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适用普通程序,提交仲裁申请书五份。

  每增加一个被申请人,应增加一份仲裁申请书。

     (2)书面仲裁协议

  提供份数同仲裁申请书。如仲裁协议包括在合同中,应将合同作为证据提交。

     (3)证据材料

  应填写证据目录,该证据目录包括证据序号、证据名称、证明事实、证据页数。该目录及证据材料提供份数同仲裁申请书。

     (4)当事人的身份证明

  ①当事人为自然人的,须提交身份证或护照,或国籍证明复印件一份。

  ②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须提交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或有效的营业执照或批准文件、特殊行业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一份。申请人为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自然人或法人、其它组织的主体资格证明须经中国司法部指定的中国委托公证人进行公证,再交由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加盖转递专用章;为台湾地区的主体资格证明须经当地公证部门公证;为国外的主体资格证明应先由其本国当地公证部门公证,再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③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的,须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一份,授权委托书须写明代理权限和代理期限。委托代理人为律师的,须同时提交所在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函,并出示律师执业证书。申请人为中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国外自然人或法人、其它组织的,其授权委托书应经公证、认证。具体程序详见上述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材料的公证、认证。

   (5)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单

  当事人应如实清晰填写《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单》,提供准确的送达地址、联系人和电话,填写人应在签章处签字并填写日期。

    5、按规定提交文本材料

  当事人提供材料应当采用A4(210mm×297mm)纸型,文字采用中文;涉外的,应提交外文译本。材料应提交原件核对,同时向湛仲提交材料的电子文本。

  如何书写仲裁申请书

  当事人可以向律师或湛仲的工作人员咨询如何书写仲裁申请书。仲裁申请书主要内容包括:

  1. 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邮政编码、电话号码和传真号码;

  2. 明确的、具体的仲裁请求;

  3. 仲裁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当事人如何应对仲裁

  收到仲裁委员会发送的应仲裁通知及仲裁申请书副本等案件材料后,被申请人应在规定的期限内积极向仲裁机构提交答辩书及有关证据材料。

  如认为有必要,可以聘请律师帮助自己应对仲裁。

  当事人如何选定办案仲裁员

  在仲裁制度中,基于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基本原则,当事人享有选择办案仲裁员的权利,双方当事人在仲裁机构提供的仲裁员名册中选定。

  当事人在选择仲裁员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 选择自己信任的仲裁员。仲裁机构所聘任的仲裁员,均是经过严格的选拔审查后才取得仲裁员资格的,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因此,当事人可以从中选择自己认为最信赖的仲裁员。

  2. 选择熟悉与纠纷相关的专业知识的仲裁员。由熟悉专业知识的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仲裁相关专业的经济纠纷,更能迅速准确地抓住争议的焦点,分清是非责任,提出解决争议的最佳方案,提高仲裁的效率和质量。当事人在选择仲裁员时,可参考仲裁员名册中的“仲裁专长”一栏选定熟悉纠纷所涉及的专业领域的仲裁员。

  3. 为减轻当事人的经济负担,建议当事人尽量选择仲裁机构所在地或就近地区的仲裁员。由于仲裁员因参与仲裁活动的合理费用须由当事人承担,若选择远离仲裁机构所在地的仲裁员,势必增加当事人的经济负担,也影响仲裁庭迅速及时地作出裁决。

  4. 避免选择符合法定回避条件的仲裁员。当事人享有对符合法律规定回避事由的仲裁员申请回避的权利,若由于对方当事人申请回避理由成立而使整个仲裁程序中止,这将延长仲裁的时间,对双方均有害无益。因此,当事人在选择仲裁员时必须注意法律所规定的回避事由,以免进入仲裁程序后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5. 遵守仲裁员选定的期限。当事人必须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选定仲裁员。仲裁机构都订有各自的仲裁规则,并在规则中就当事人选定仲裁员的有效期限作出了规定。仲裁机构在发出受理和应仲裁通知的同时,将仲裁规则和仲裁员名册发给双方当事人,并明确告知当事人必须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选定仲裁员。根据仲裁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未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有效期间内选定仲裁员,仲裁机构将视为当事人自动放弃该项权利,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员组成仲裁庭。

  什么是反请求

  反请求类似于诉讼活动中的反诉,指的是本请求中的被申请人以本请求中的申请人为被申请人,向管辖本请求的同一仲裁机构所提出的独立的、与本请求有牵连关系,意在动摇、对抗、吞并本请求的仲裁请求。反请求与本请求合并审理,不影响本请求已经进行的程序。

    提交证据应注意什么

  证据提交应当提供证据目录,证据材料编号,并注明该证据的名称、所要证明的事实、来源、页码等。证据材料是复印件的,还应注明证据材料的原件在何处,复印人要加盖印章,注明复印的日期。提供证人证言的,还应指明证人的住所。提供证人的,要写明证人的姓名、住所、证人与本案事实的关系等。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证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申请证据保全。

  仲裁如何进行财产保全或证据保全

  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由仲裁机构将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申请证据保全。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证据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湛江仲裁委员会、湛江国际仲裁院管辖的仲裁案件需要财产保全或证据保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办理;当事人申请保全的,可通过本仲裁机构立案部门转交申请。

  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中途退庭产生什么后果

  仲裁庭开庭时,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且不影响仲裁庭对反请求进行缺席审理;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审理。被申请人提出反请求的,视为撤回反请求。

  仲裁庭的组成

  1、当事人可以从湛仲提供的仲裁员名册中(或网站中)选择仲裁员,也可以从仲裁员名册外选择临时仲裁员。在名册外选定的,应当向湛仲提供候选人的简历和联系方式,经湛仲确认后可以担任仲裁员,其任期至案件审理终结时止。

  2、双方当事人应当自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15日(简易程序为10日)内分别选定或委托湛仲指定一名仲裁员,共同选定或委托湛仲指定首席仲裁员(简易程序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湛仲指定独任仲裁员),当事人未在上述期限内选定或者委托湛仲指定的,由湛仲指定。

  3、当事人选择居住在湛江以外地区以外的仲裁员,应当承担仲裁员因审理案件必需的差旅费。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差旅费的,视为未选定仲裁员,湛仲可根据规则的规定指定仲裁员。

  4、仲裁员签署的保证独立、公正仲裁的声明书由秘书转交当事人。

  审理和裁决

   举 证

  1、仲裁庭有权要求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逾期提交,仲裁庭有权拒绝接受。

  2、当事人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证据,或提交证据不能证明其主张的,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因此产生的不利后果。

  3、仲裁庭认为有必要收集的证据,可以自行收集。

  鉴 定

  1、当事人申请鉴定且仲裁庭同意,或当事人虽未申请鉴定但仲裁庭认为需要鉴定的,通知当事人在仲裁庭规定的期限内共同选定鉴定部门或鉴定专家,当事人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仲裁庭指定。

  2、仲裁庭有权要求当事人,当事人也有义务向鉴定人提供或出示鉴定所需的任何文件、资料、财产或其他物品。

    开 庭

      1、庭前准备:

  仲裁庭在开庭5日前(简易程序为3日前)将开庭日期通知当事人。开庭审理的,做好各项开庭准备工作,当事人准时出庭,开庭审理前双方当事人应准备如下材料:

   (1)当事人主体资格文件原件;

   (2)陈述意见和答辩意见;

   (3)证据材料原件、质证意见及辩论意见;

   (4)调解意见及最后陈述意见。

      2、正式开庭:

     (1)调查阶段;

     (2)辩论阶段;

     (3)调解阶段;

     (4)最后陈述;

     (5)闭庭。

  调 解

  1、案件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可以向本院申请由仲裁员进行调解。

  2、一方当事人申请案外人参加调解,另一方当事人及案外人同意的,可以通知案外人参加调解。

  3、调解达成协议的内容超出请求范围的,应当允许,但不得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

  4、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或根据协议结果制作裁决书。

  5、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 决

  1、仲裁庭应当自组庭之日起四个月(简易程序为两个月)内作出裁决,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2、仲裁案件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的,或仲裁庭意见具有重大分歧的,或湛仲负责人认为有必要将案件提交研究的,在仲裁裁决作出前,提交湛仲办公会议或专家委员会研究并提出意见,该意见应作为仲裁庭裁决的重要参考意见。

    申请撤销和执行

  1、申请撤销本机构仲裁裁决的,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六个月内本仲裁机构所在地的湛江中级人民法院提出。

  2、申请强制执行湛仲裁决案件的,应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包括其指定执行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当事人申请执行的,可通过湛仲仲裁发展与管理处转交申请。

注:

      国际商事仲裁程序及其简易程序期限参见《湛江仲裁委员会、湛江国际仲裁院仲裁规则》第七章、第八章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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