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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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简介

2021-1-6 15:06:15

我们常说的仲裁,指的是民商事仲裁,并非劳动争议仲裁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仲裁。它受理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立案来源是签订合同时约定仲裁、纠纷发生前后补签仲裁、无仲裁协议时邀请仲裁。人们法制观念在与时俱进,与国际接轨的仲裁机制逐渐深入人心,全国仲裁事业发展迅猛。仲裁的特色和优点是:

 仲裁的自主性。仲裁机制将法治精神与人文意志相结合,以柔性执法和社会效果为价值取向,以至诚至善的追求和灵活务实的办案技巧,启迪心智,回归理性,平衡利益,有效地促进社会的和谐。仲裁法贯穿着自动参与、共同约定、自我选择、平等协商的人文意志和时代精神,各仲裁规则正是依照仲裁法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来体现这一内容,仲裁庭对当事人的程序性、实体性共同约定、协议或选定一般无权干预。例如:允许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约定独任庭或三人庭审理案件,各自选定一名仲裁员和共同选定首席仲裁员,不愿自选或共选不成,即由仲裁机构负责人指定;审理以不公开为原则,以公开为例外,当事人可以约定公开否则不公开;以开庭为原则,以不开庭为例外,当事人可以约定开庭或书面审理;调解结案的,既可制作调解书,当事人也可请求制作裁决书;申请执行人可以选择向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法律规定法院应当立案执行,当事人并享有不予立案上诉权。

仲裁的独立性。仲裁机构相互之间以及与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之间都没有隶属关系,属于无上下级体制设置。这种体制决定了仲裁的真实独立地位,排除了外界的干涉。

仲裁的高效性和稳定性。仲裁的程序和时间性规定相对于民事诉讼而言,简便灵活,快速顺畅,甚至即立即办。例如:1、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依首席仲裁员意见快速裁决,部分事实清楚的可部分先裁,没有拖案揉案的理由。2、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无二审程序,裁决书一经作出、调解书一经签收即发生与法院判决同等的法律效力,不存在效力期待。这是由其独立体制决定的。如果当事人在六个月内未提出撤销,又无违反程序、伪造证据或索贿受贿等情况,法院不能以适用法律错误、裁决不公平等为理由撤销,也没有法院可改动裁决结果的规定。全国仲裁实践证明,仲裁案件撤销率仅为6‰。3、仲裁无第三人制度和再审程序,案外人无从介入,其他机关也无权自行提起监督,仲裁法不为这两种情况提供干预机会,当事人不须担忧过后又不断被改变裁决结果。这就大大地节省社会资源,让胜裁者放心。

仲裁管辖的确定性。仲裁不实行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只要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写明或者事后补充由某一仲裁机构仲裁其纠纷,那就不管该纠纷发生地、当事人住所地和标的大小如何,该案就只能归选择的仲裁机构办理,排除了其他仲裁机构和司法的管辖。比如住于湛江的公民或在湛江注册设立的单位,不管其在国内外任何地方签订合同,只要写上若发生纠纷交由湛江当地仲裁机构仲裁的条款,该案就只能由湛江仲裁委员会(湛江国际仲裁院)受理。这就不存在当事人为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当事人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以及受理机关级别的不同而出现的立案麻烦。

仲裁的透明性。仲裁对双方公公开开,让双方明明白白,除了仲裁庭的评议,当事人都不同程度地参与到每一个程序和过程中来,甚至调解书裁决书的详略等写法都可依其约定作出。仲裁机构开门办公,允许当事人与负责人、仲裁员在一定场合面对面沟通交流。不搞突然裁决,有的裁决实行裁前释明制度,即在作出裁决书之前将仲裁庭裁决意见先行告知双方,在规定的时间内给当事人最后一次提出理由和依据的机会,合法正确的还可采纳,否则按程序走完。

仲裁的保密性。为当事人保密,是仲裁不同于诉讼的一大特点,即可以不让双方以外的人知道。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了法定不公开和申请不公开的五种情形外,其他都要公开,即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这是为让社会监督。但事实上很多当事人都不喜欢别人知道其“打官司”,一为保声誉,二为避干扰,三为减压力,四为求和谐。仲裁正是迎合了当事人这种心理,不是约定公开的都不公开,如一般不公告送达,不公开开庭,不向外界公开裁决或调解结果。否则就违反当事人意愿,也违反仲裁法,就不是在仲裁而可能是诉讼。

实践证明,仲裁的平等参与、自由选择、独立审理、公开透明、灵活高效、一裁终局等特点,对办案起着促进调解、消除误会、化解矛盾、防患未然、公平裁断、节约资源、减轻社会压力等作用,它越来越受到各行业、个人的重视和参与。因此,仲裁法律服务机制能为社会的和谐发展起到促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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