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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期间和送达

2022-1-1 0:00:00

                                                                  第九章  期间和送达

 

 第七十 期间的计算

(一)本规则规定的期间或者根据本规则确定的期间,应当自期间开始之次日起计算。期间开始之日,不计算在期间内。

(二)如果期间开始之次日为送达地公共节假日等非工作日,则从其后第一个工作日开始计算。期间内的公共节假日等非工作日应计算在期间内。期间届满日是公共节假日等非工作日的,以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期间届满日。

(三)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仲裁文书、通知等材料在期间届满前交邮、交发的,不算过期。

(四)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10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是否准许,由湛仲或者仲裁庭决定。  

 第七十八条 送达

   直接送达和留置送达

(一) 仲裁文书、通知等案件材料(简称送达材料,除法律文书以外其他送达材料也可以盖湛仲立案专用章)应当送达当事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指定代收人等受送达人,受送达人应当在送达回证上签字或者盖章并注明签收日期(其未注明时由送达人写明)。

(二) 接受送达的自然人在其住所、单位或者其他场所,其本人不在时的同住成年家属在住处,应当签收送达材料。拒绝签收的,送达人均可留置送达,将送达材料留置于现场,记明拒收送达材料、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三) 当事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统称为单位)的,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单位中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或者指定代收人签收,拒绝签收均可留置送达,将送达材料留置于现场, 记明拒收送达材料、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除单位中的有关部门工作人员拒绝签收限于在单位留置送达外, 对其余受送达人的留置送达不作场所限制。

(四)受送达人被依法限制、剥夺人身自由的,通过其所在监所或者有关机构转交送达材料。

(五) 受送达人已到达湛仲总部、分部或者其他通知到达场所而仍拒不签收送达材料的,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材料、事由和日期,并有二名送达人的签名,即视为送达。  

 二 邮寄送达

(一) 送达材料可以邮寄送达。邮寄送达至受送达人口头或书面向湛仲确认的送达地、双方约定送达地、合同注明联系地、注册登记或备案地、营业地、惯常住所地、新发现所在地、身份证载明地、户籍所在地等任意一个地址即视为送达,而不管受送达人地址是否真实、准确和是否签收或由他人代收。

(二)经查询无法获知受送达人上述任意地址的,以邮寄或者有投递记录的其他任何送达方式向受送达人最后一个为人所知的通讯地址或另一方当事人提供其新地址送达的,即视为送达。

(三)受送达人已签收湛仲送达材料的,该签收地址即为受送达人以后接受该案所有送达材料地址,除非其将变换的新地址书面告知湛仲或仲裁庭,湛仲只要将送达材料邮寄至该地址,即视为送达,而不管当事人是否离开该地址或拒绝签收或由他人代为签收。

三 电子送达

  受送达人向本仲裁机构确认或者当事人以文字形式相互约定用传真、电子邮件、手机短信等送达方式向其送达裁决书、调解书、决定书等送达材料,并提供了地址或者号码的,从其确定或者约定。

  本仲裁机构或者送达人的对应系统显示发送成功之日为送达日期,除非受送达人有证据证明与到达其特定系统的时间不一致而依其接收日期确认。

 四 公告送达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规则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或者认为公告送达更为适宜的,适用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视为送达。

  湛仲可以先行组庭公告,当事人在公告期间或者公告期满后15日内,可以依照规定提出变更请求,否则视为对该仲裁庭的认可。

  公告费用由申请人预付,申请人在通知时间内不付,视为撤回仲裁申请。

  除公告送达外,当事人就送达事项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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