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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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申请和受理

2021-1-7 0:00:00

第三章  申请和受理

 

第八条  申请仲裁

(一)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仲裁协议;

      2、写明下列内容的仲裁申请书:

 (1)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邮政编码、电话号码、传真以及其他可能的快捷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住所、邮政编码、电话号码、传真以及其他可能的快捷联系方式。

 (2)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3、证据和证据来源并附清单,证人姓名和住所;

4、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二)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在接到书面通知后7日内按照湛仲收费标准预交仲裁费用。当事人预交仲裁费用有困难的,可以申请减交或者缓交,报湛仲负责人批准。当事人不预交仲裁费用,又不提出减交或者缓交申请并经批准,视为撤回仲裁申请;但湛仲接收到迟延缴纳仲裁费用后不要求另行立案的除外。湛仲同意缓交或接受迟交的,不为违反7天内缴费的规定。受案出现前后争议时,以当事人缴费时间为准。 

 第九条  受理

(一)自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5日(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内,湛仲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

(二)仲裁申请不符合本章第八条规定的,当事人应当补正;

(三)仲裁程序自湛仲受理仲裁申请之日开始。 

 第十条  发送仲裁通知

  湛仲将受理通知书、本规则和仲裁员名册(后二项在指明湛仲网址从网站上获取即视为送达)发送申请人,并自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5日(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内,将有关通知连同仲裁申请书及其附件、本规则、仲裁员名册发送被申请人。 

 第十一条  答辩

(一)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答辩通知之日起15日内提交答辩书和证明文件。答辩书和证明文件应当包括:

 1、被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邮政编码、电话号码、传真以及其他可能的快捷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住所、邮政编码、电话号码、传真以及其他可能的快捷联系方式;

 2、答辩要点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3、证据和证据来源并附清单,证人姓名和住所;

 4、被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二)自收到答辩书之日起5日(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长)内,湛仲将答辩书发送申请人。

(三)未提交答辩书,不影响仲裁程序的继续进行。 

 第十二条  反请求

(一)被申请人反请求的,应当自收到答辩通知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提交。逾期提交的,仲裁庭组成前由湛仲决定是否受理;仲裁庭组成后由仲裁庭决定是否受理。

(二)反请求的提交参照本章第八条的规定。

(三)自受理反请求申请之日起5日(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长)内,湛仲将反请求答辩通知连同反请求申请书及其附件发送申请人。

(四)申请人按照本章第十一条的规定提交答辩书。 

 第十三条  变更仲裁请求或者反请求

  变更仲裁请求或者反请求应当提出书面申请。仲裁庭组成前由湛仲决定是否接受,仲裁庭组成后由仲裁庭决定是否接受。 

 第十四条  提交的文件份数

  当事人提交仲裁申请书、答辩书、反请求申请书、证据材科以及其他书面文件,应一式五份;当事人超过二人时,增加相应份数。 

 第十五条  财产保   

(一)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造成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二)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湛仲将其申请以及相关材料提交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办理。 

 第十六条  证据保全

(一)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申请证据保全;

(二)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的,湛仲将其申请以及相关材料提交证据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办理。 

 第十七条  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进行仲裁活动的,应当提交载明具体委托事项和权限的授权委托书。

  为了确认代理事项的真实性,仲裁庭可视情况通知委托人和委托代理人进行公证;拒绝公证的,不得参与仲裁程序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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